东安县芦洪市镇本级 切换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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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家庭农场认定初审
机构名称: 东安县芦洪市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东安县芦洪市镇人民政府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湘农发〔2016〕294号)第七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申报家庭农场所在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发布认定名单并备案,同时录入全省家庭农场名录系统,颁发由省农业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证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7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