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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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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机构名称: 永州市零陵区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处室: 能源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3号)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责任事项: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责任事项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令第239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法人和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