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陵区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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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机构名称: 零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处室: 湖南零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74号)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条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予以备案的,制作同意备案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追责对象范围: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责任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