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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
机构名称: 零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处室: 湖南零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条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予以备案的,制作同意备案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追责对象范围: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责任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