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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机构名称: 永州市零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处室: 拥军优抚处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91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比对人员信息、待遇领取等情况,每年对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对象进行确认,及时协助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办理领取定期抚恤金、补助等手续,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停发定期抚恤金、补助。 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的烈士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2.【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个人证件、烈士证件、死亡证明、档案材料、村、镇(乡镇)、县级审核公示意见等,提出审查意见提交上级部门审批。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登记并预留相关材料。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七条【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