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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
机构名称: 零陵区水利局
责任处室: 建设与运行管理监督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及格式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或者不同意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同意备案决定书;法定告知(不同意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对备案项目实施情况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