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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
机构名称: 零陵区财政局
责任处室: 国资办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规章】《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 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专业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专业能力,是指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学历(或学位)证书,或者取得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统一考试会计科目合格证明,或者取得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会计能力水平证明,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1年; 3、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为专职从业人员,且具备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追责对象范围: 1.批准人员 2.审核人员 3.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