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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机构名称: 永州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永州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九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人代表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