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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机构名称: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种业管理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