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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及辖区内单位个人评先评优的计划生育审查
机构名称: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室: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暂无)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第三十九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公民,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节育手术费用自理。 (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湘发〔2007〕第6号)全文。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审查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审查单位送达审查结果。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6年第42号) 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