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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属地内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
机构名称: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室: 综合监督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2、63、64、65、66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