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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机构名称: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室: 疾控科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卫生部令第43号令,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对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第六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隔离措施:需要查找传染病病因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
责任事项: 第六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隔离措施:需要查找传染病病因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第五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