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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机构名称: 永州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基本建设科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3号)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 2.《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44号) 第七条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第十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是:(三)检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2.《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人代表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