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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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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机构名称: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表彰办法进行公布,并将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进行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3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2条;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7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