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永州市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机构名称: 永州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处室: 废弃物处置和给排水管理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公示责任: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8、法律法规规则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审核人员、具体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