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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机构名称: 永州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处室: 废弃物处置和给排水管理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公示责任: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9、法律法规规则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审核人员、具体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