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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持证收购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备案
机构名称: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渔业渔政管理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责任事项: 渔业渔政管理科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