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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批准
机构名称: 永州市教育局
责任处室: 相关业务科室(基教科、政策法规与学校安全管理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