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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机构名称: 资兴市气象局
责任处室: 行政法规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申请材料内容和图审):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完成。 3、审批责任: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材料审核和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是否符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验收规定》《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6号)等法律法规。
追责对象范围: 内设机构主管行政审批科室负责人,受理人,审查人,审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