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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
机构名称: 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各监管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2021年新修正《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审查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后续跟踪服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资办[2019]42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资办[2019]78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驻机构设置调整的通知》(资办[2020]21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所队责任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