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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城市道路照明拆迁审批
机构名称: 资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市政公用设施维护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股室)负责人、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