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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机构名称: 资兴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海船检〔2010〕475号)第四条 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应在下述日期3个工作日前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区域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由主管机关指定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建造第I阶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实施重大改建船舶的开工日期。(二)建造第II阶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组织机构及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确认或证明等;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确认事项的管理,保证所确认事项的信息完整、可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已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并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文公布。本办法共9章76条, 自2017年2月10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载明下列事项:(二)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追责对象范围: 相关办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