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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机构名称: 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化妆品监管股)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07〕第503号)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第67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八条 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奖励标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0号令)第六十一条 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收集、分析、评价、控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审查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后续跟踪服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资办[2019]42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资办[2019]78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驻机构设置调整的通知》(资办[2020]21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所队责任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