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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
机构名称: 资兴市新闻出版局
责任处室: 文化文艺新闻出版电影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10号)第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交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10号)第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