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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做出重要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环境统计机构或个人的表彰奖励
机构名称: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
责任处室: 局办公室、环境监测站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11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环境统计机构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改革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二)在完成规定的环境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环境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进行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四)在环境统计方面,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五)在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地方性法规】《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11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制发环境统计调查表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   (三)妨碍环境统计人员执行环境统计公务的;   (四)环境统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五)未按规定保守国家或者被调查者的秘密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规定的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环境统计工作的局领导、环境监测站和局办公室负责人、对做出重要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环境统计机构或个人的表彰奖励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