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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机构名称: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
责任处室: 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2020〕43号)第八十一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2019年6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七条;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408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5.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行政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行政许可的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