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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机构名称: 资兴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部门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活不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实地进行核实的,由承办机构组织人员进行实质性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其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5.《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组织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