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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机构名称: 资兴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 市场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省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进行年度和不定期考核。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2、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第七条 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第十一条 4、同3 5-1、(交通运输部〔2011〕463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行)》、山西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实行)、临汾市交通运输局(临市交办字〔2015〕54号)第六条 5-2、《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