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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生认定
机构名称: 资兴市教育局
责任处室: 资兴市教育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八条 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艺术课程列入期末考查和毕业考核科目。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课程应当进行考试或者考查,考试或者考查方式由学校自行决定。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将成绩计入学分;三、《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育部 教基[2008]6号)第二条 普通高中招生要切实改变将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划等统招、差额投档、推荐保送、特长录取及必要的面试考查等多种招生办法,逐步扩大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现场发现或根据举报进行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3.复议申请阶段责任:提交复议申请材料;4决定阶段责任:配合相关部门确定处罚决定;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文件及时发出;6.事后督查责任: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