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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车辆运营证核发
机构名称: 资兴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从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3、许可责任:依法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班线经营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发证责任: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章的许可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1-2、《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十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3-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 4-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