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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机构名称: 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质量发展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务院390号令,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审查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后续跟踪服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资办[2019]42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资办[2019]78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驻机构设置调整的通知》(资办[2020]21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所队责任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