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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机构名称: 资兴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资兴市公安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许可批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八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