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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机构名称: 资兴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网络安全保卫与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公开管理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17〕43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查无异议后确定决定。4、送达责任:决定结果送达申报人。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定级备案的系统开展网络安全执法检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十四条: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等级测评。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