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回龙山瑶族乡乡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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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回龙山瑶族乡乡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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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机构名称: 资兴市回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资兴市民政局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入户审查并召开村(居)低保评议小组会议,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场街道。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2.审查责任:乡镇(场).街道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另同时对申请对象进行部门联审(30个工作日)。经部门联审核查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55个工作日) 3.决定责任:乡镇(场).街道在申请人村(社区)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等相关报市民政部门审批。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重新公示。(32个工作日) 4.送达责任:察布查尔县民政局自收到镇(场).街道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市民政局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35个工作日)对审批通过的申请人送达城乡低保证。 5.监管责任:对获得城乡低保证的困难户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于条件转好的给予取消低保资格的决定,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严格按照低保条例规定做出相应的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 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自2007年7月11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发【2013】161号)自2013年10月12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71号)自2012年9月28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追责对象范围: 从事城乡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符合城乡低保申请条件的村(居)民不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城乡低保申请条件的村(居)民不予以审批的; 3;对不符合城乡低保申请条件的村(居)民予以受理的; 4.未按照规定标准办理城乡低保,或在办理城乡低保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侵犯办理城乡低保村(居)民合法权益的; 6.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城乡低保款物的; 7. 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8.无故阻碍.拒绝受理村(居)民城乡低保申请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申请不审核.不上报.不审批; 9.在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 10.收受城乡低保申请人员的财物; 11.贪污.挪用.冒领.扣压.分摊.拖欠城乡低保金。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法规.条例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