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兴宁镇镇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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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兴宁镇镇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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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机构名称: 资兴市兴宁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兴宁镇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民兵工作条例》(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1号发布)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责任事项: 1、日常监督检查责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积极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 2、现场监督检查责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3、发现违规违法活动处置及举报责任: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活动及时处置,如超出管辖权即移交相关单位处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民兵工作条例》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