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兴宁镇镇本级 切换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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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兴宁镇镇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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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组织应急演练
机构名称: 资兴市兴宁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兴宁镇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9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责任事项: 1.决定上报责任:作出抗震救灾决定、命令并报区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备案。 2.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等。 3.紧急措施责任:执行方案内容,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 4.灾后重建责任:区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1-2.《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