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兴宁镇镇本级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资兴市兴宁镇镇本级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农村承包地调整方案的批准
机构名称: 资兴市兴宁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兴宁镇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土地管理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