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兴宁镇镇本级 切换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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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兴宁镇镇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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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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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机构名称: 资兴市兴宁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兴宁镇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七条: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相关法条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和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