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兴宁镇镇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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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兴宁镇镇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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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调用征用应急救援物资的归还与补偿
机构名称: 资兴市兴宁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兴宁镇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二十六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责任事项: 1.征用决定阶段: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人民政府,确有必要时决定向单位和个人征用物资。 2.组织征用阶段:被征用物资应当用于突发事件应对。 3.返还补偿阶段:被征用物资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监管阶段: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