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兴宁镇镇本级 切换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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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兴宁镇镇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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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机构名称: 资兴市兴宁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兴宁镇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对备案人从事备案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