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兴宁镇镇本级 切换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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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兴宁镇镇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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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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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机构名称: 资兴市兴宁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兴宁镇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规定的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