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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机构名称: 安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处室: 就业创业安置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787号) 第一章第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所需经费,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六)是烈士子女的。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第八章第七十五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由县财政通过“一卡通‘’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阶段: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2、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郴州市2019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郴人社发〔2019〕60号)规定: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北湖区、苏仙区为1380元;桂阳县、宜章县、永兴县、嘉禾县、临武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资兴市为1220元。适应时间从201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