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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机构名称: 安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处室: 优抚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六十二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由县财政通过一卡通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阶段: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