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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批
机构名称: 安仁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 第592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75号)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专职工作人员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复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2.《土地复垦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五)验收结论。 3.《土地复垦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