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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机构名称: 安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计量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进行现场考评。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颁发、送达《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完善计量监管机制,加强对建立计量标准器具等单位的监督检查,保证计量标准器具符合规定要求。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