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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机构名称: 安仁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路政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责任事项: 1、负责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行政许可(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超限运输的申请项目) 2、负责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行政审核上报(跨省、市(州)、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超限运输的申请项目)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湖 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受理人:(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而不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 (四)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或者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的; (五)不向申请人提供按规定应当采用的免费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七)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八)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一)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或条件的; 承办人:(二)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不履行应尽的监督检查职责,或未经审核、批准,擅自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 (五)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意见实施行政许可或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批准人:(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不按规定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