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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机构名称: 安仁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安仁县公安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责任事项: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责任事项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追责对象范围: 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