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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机构名称: 安仁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管理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