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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机构名称: 安仁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婚姻登记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身份证、户口簿有效证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出具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声明书上签字,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项;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结(离)婚证; 5、事后管理责任:保存婚姻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3、非法收取费用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