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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机构名称: 安仁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事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收养关系当事人依法提交的材料;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审查后1周内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解除收养、开具证明、补领收养证; 4、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